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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知产

网络新词可以注册商标吗?需要满足什么条件?

整理:银穗集团 阅读:450 时间:2021/07/15

身为日化巨头的宝洁公司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吧~


海飞丝和舒肤佳,这可是我们从小用到大的日化用品啊


但是最近,宝洁公司上了热搜却不是因为这些老产品,而是宝洁公司有个大胆的想法~


将“LOL”、“WTF”、“NBD”和“FML”四个缩写词注册为商标,用于液体肥皂、餐具洗涤剂和空气清新剂等产品上。


听说已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,看来这次要来真格的了…


想象一下,宝洁公司一旦将这三个网络流行语注册成功,你以后或许就能买到FML牌的盘子,LOL牌的肥皂和WTF牌的除臭剂~


是不是感觉很有这几个热词,年轻人应该都知道是什么意思,但对于中年人还有我来说,可能就一头雾水了~


LOL:laughing out loud缩写 中译为:放声大笑


WTF:what the f**k缩写 中译为:什么玩意?


FML:f**k my life缩写 中译为:我的生活真糟糕


NBD:No Big Deal(可译为没什么了不起)


很明确宝洁公司这次的目标用户是年轻的一代,把热词作为商标,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有益于企业宣传推广,帮助企业迅速打开市场。


动态黑色音符


比如之前就有网络热词“老司机”、“买买买”、“洪荒之力”、“感觉身体被掏空”、“我想静静”、“小目标”等热词都已被注册为商标,还有一些网络热词注册的商标,甚至能给注册者带来高价获利


比如之前就有网络热词“洪荒之力”商标,1300元注册,两年后转手卖了100万元!!!


那么,将网络流行语注册为商标可行吗?


NO1:合法性要求


网络热词注册商标的前提,首先是符合《商标法》第七条: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;


其次需要满足《商标法》第九条: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;


最后,需要强调的事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的部分内容:申请商标不得带有民族歧视性的、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、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

例如:"脑残"、"屌丝"等等皆因内容夸大低俗不被准许获得注册。


NO2:近似性要求


我国的商标注册采取申请在先原则。


如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,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,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,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,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。


遵循申请在先原则,旨在维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,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;然而,网络热词的传播途径主要依赖于网络等新媒体,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难以控制,传播主体、传播来源无法确定。


NO3:显著性要求


根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: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;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重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词语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。


网络热词本身是一柄“双刃剑”,很多网络词汇不具备显著特征,再加上一些词语属于“低俗用语”可能还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。


例如:去年爆火的网络热词"皮皮虾我们走",因大众赋予其独特的定义而受到热捧;往往此类网络热词本身就是普通日常用语,缺乏独创性和显著特征,故难以通过审查获得注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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