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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城市中的几个劳动仲裁委的职能范围是一样的吗?

整理:银穗集团 阅读:349 时间:2021/07/16

一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,是国家授权,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。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、县设立;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、县设立;直辖市、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、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,具有以下职责:


(一)聘任、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;


(二)受理劳动争议案件;


(三)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;


(四)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。


二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,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主要职责是:


(一)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;


(二)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,负责管理仲裁员,组织仲裁庭;


(三)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;


(四)负责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及政策咨询;


(五)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,向仲裁委员会汇报、请示工作;


(六)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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