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事社保
整理:银穗集团 阅读:349 时间:2021/07/16
一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、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,是国家授权,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。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、县设立;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、县设立;直辖市、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、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,具有以下职责:
(一)聘任、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;
(二)受理劳动争议案件;
(三)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;
(四)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。
二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,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主要职责是:
(一)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;
(二)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,负责管理仲裁员,组织仲裁庭;
(三)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;
(四)负责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及政策咨询;
(五)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,向仲裁委员会汇报、请示工作;
(六)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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